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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銷售低于成本價是否進項稅轉出?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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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企業庫存原材料市場價格大幅下降,導致銷售價格低于成本價,原材料已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否需要進項稅轉出?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根據上述規定,因原材料市場價格大幅下降導致價格低于成本價,不屬于上述規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企業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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