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規(guī)定:除本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情形以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jù)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五、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jù)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號):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yè)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fā)放現(xiàn)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對個人取得該項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中規(guī)定的“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關于個人提供擔保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5號):商品房買賣過程中,有的房地產公司因未協(xié)調好與按揭銀行的合作關系,造成購房人不能按合同約定辦妥按揭貸款手續(xù),從而無法繳納后續(xù)房屋價款,致使房屋買賣合同難以繼續(xù)履行,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xié)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購房個人因上述原因從房地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違約金的房地產公司代扣代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關于個人取得無賠款優(yōu)待收入征稅問題,對于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yōu)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簡要分析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fā)[1995]65號)規(guī)定,除個體工商戶外,其他十項所得均應由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來扣繳稅款。這里包括了“其他所得”。
因此,上述無賠款優(yōu)待收入、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提供擔保取得收入,這些因個人當即取得的現(xiàn)金收入,可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但實際工作中筆者發(fā)現(xiàn),對于“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yè)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fā)放現(xiàn)金、實物或有價證券。”應納的個人所得稅,通常企業(yè)在發(fā)放時不是不好直接向接受人扣繳個人所得稅,就是因為物件太小,實物金額也不大,而不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這樣一來,在稅務機關檢查時,就會出現(xiàn)被罰款的可能。
與此同時,筆者也發(fā)現(xiàn),現(xiàn)行法律對于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并沒有進行強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47號)第二條關于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問題第三款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違反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
從上述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出,個人所得稅法僅是規(guī)定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而《征管法》中對扣繳義務人僅規(guī)定,如不按規(guī)定扣繳,將進行罰款,除此之外,并沒有個稅必須由其繳納的規(guī)定。因此,在實踐中,稅務機關通常的作法是發(fā)現(xiàn)問題后,先讓其補扣應扣繳的稅款。此外,上述國稅發(fā)[2003]47號文件與征管法的規(guī)定明顯有相背之處,《征管法》明確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不是納稅人,無義務補扣、補收稅款。所以,“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的規(guī)定只是現(xiàn)實面前稅務機關的無耐之舉。
最后,筆者再來分析一下近期下發(fā)的財稅[2009]78號文件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不屬于免稅情形的應按“其他所得”來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財稅[2009]78號文件明確: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jù)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56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國稅發(fā)[2006]144號)均強調國家稅務總局對房地產稅收的管理強調一體化原則,即在現(xiàn)行職責分工和征管要求的基礎上,整合征管資源,以契稅管理先繳納稅款、后辦理產權證書(簡稱“先稅后證”)為抓手,以信息共享、數(shù)據(jù)比對為依托,以優(yōu)化服務、方便納稅人為宗旨,加強部門協(xié)調配合,搞好各征管環(huán)節(jié)銜接,以加強房地產諸稅種的稅收管理。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聯(lián)系,建立健全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情況通報制度,加強協(xié)調配合,
顯然,按照上述文件規(guī)定,稅務機關在征管中對受贈房屋應繳納的“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會按照“一體化”管理要求,與契稅一起征收。
但這里還存在一個問題,那就是,個人在受贈房屋時并沒有取得現(xiàn)金,僅是取得了房屋,根據(jù)支付能力原則,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定會存在納稅能力問題,在征管實踐中如何讓其繳納稅款確實是一個難題。而如果讓贈與人代扣代繳稅款更是難以實現(xiàn)。因此,關于這個問題如何處理,筆者希望財稅主管部門能盡快給出一個明確的解釋,以利于征納雙方的執(zhí)行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