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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地稅發[2009]153號 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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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 法規文號:閩地稅發[2009]153號 發文日期:2009-07-10 各市、縣(區)地稅局,省、各設區市地稅局直屬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稅局外稅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稅局征收分局(不發廈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以下簡稱《辦法》)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資產損失審批權限 根據《辦法》第六條規定,資產損失審批權限如下: (一)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所形成的資產損失,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資產損失的具體審批事項后,報省局審批; (二)企業因省政府決定事項所形成的資產損失,由省局規定資產損失的具體審批事項后,報設區市地稅局和省局直征分局審批; (三)除上述(一)、(二)項資產損失項目外,企業單次申請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金額在500萬元(含)以上的,由各設區市地稅局、省局直征分局審批;損失金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由縣級地稅局、省局直征分局審批。 二、總分機構資產損失審批 (一)因資產捆綁,由總機構統一處置總機構及分支機構資產發生的損失,按《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由企業總機構報所在地有權稅務機關審批。 (二)除上述第(一)項規定外,總機構下屬就地預繳二級分支機構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獨立處置所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根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第三十七條規定,均由就地預繳二級分支機構向所在地有權審批的地稅機關申請,經所在地有權地稅機關審批后,再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扣除。 三、資產損失申請時限 (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申請截止日應按照《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執行。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申請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應在規定申請期限內將資產損失事項、延期申請理由及延期申請時間等書面報告主管縣級地稅機關核準。地稅機關核準后應以《_地方稅務局稅務事項通知書》(見附件一)批復申請人,納稅人可在《通知書》核準的延期申請期限內申請資產損失稅前扣除。 (二)企業發生的各項需審批的資產損失原則上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集中一次報稅務機關審批。企業發生自然災害、永久或實質性損害需要現場取證的,應在證據保留期間及時申報審批,也可在年度終了后集中申報審批,但必須出據中介機構、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的鑒定材料。 四、資產損失審批時限 根據《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設區市局、省局直征分局、縣級局審批的資產損失,審批時限為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五、資產損失審批文書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事項統一以《_地方稅務局準予審批決定書》(見附件二)批復納稅人,同時應抄送申請人主管稅務機關。 六、資產損失數額大小的確定標準 (一)《辦法》第十七條“單筆數額較小”具體量化標準為:單筆數額在20000元(含)以下的應收款項確認為“單筆數額較小”; (二)《辦法》中“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的標準統一參照《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執行;《辦法》中“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標準統一為:單項或批量金額超過《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標準。 七、閩地稅發[2005]170號、閩地稅發[2009]109號文廢止。各地在具體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上一級地稅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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