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近日,主管稅務機關在對A公司對外付匯事項后續審核時,發現A公司受讓境外B公司持有的境內C公司股權,未按規定扣繳B公司股權轉讓所得非居民企業所得稅(A公司企業所得稅由地稅部門征管)。經稅務人員政策輔導,A公司申報扣繳B公司股權轉讓非居民企業所得稅427.86萬元。 稅法分析: 一、納稅義務的認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二、扣繳義務人的認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納稅義務時間的認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spanstyle="color:#ff0000">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2號)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代繳稅款時,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及相關資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 四、征管范圍的劃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規定,境內單位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的,該項所得應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的征管,由支付該項所得的境內單位和個人的所得稅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