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 款: 稅收罰款是稅務機關對違反國家稅法和稅務管理制度的納稅人所強制征收的一定數量貨幣,這是對違反稅收有關規定納稅人的一種經濟制裁措施。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如對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違法行為的處罰,《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滯納金: 稅收滯納金是按照稅法規定,對延誤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所加收的款項。計算公式:滯納金金額=滯納稅款×滯納金比例×滯納天數。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最低計稅價格: 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車輛生產企業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當發票票面價高于最低計稅價格時,車輛購置稅按發票票面價來計算;如果發票票面價等于或低于最低計稅價格時,車輛購置稅按最低計稅價計算。 《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七條:國家稅務總局參照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規定不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
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2011年修訂)第十條:對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比照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征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