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正是最大的誤區。下面,本人就《新核定辦法》正式實施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存在的納稅風險,結合相關政策理解分析,引伸出最少有三點必須提醒注意:
一、“多定不退,少定補征”方法是《新核定辦法》的一大亮點。
有的人說,因為稅務征收部門將原實行查帳征收方式改變為核定征收方式,造成納稅人少繳稅款,屬稅務機關的責任。其實,這是錯誤的,出現這種錯誤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仍然運用《舊核定辦法》的規定來處理問題所致。為此提醒大家:我們不應再引用《舊核定辦法》的規定來處理納稅問題,以免引起稅務風險。
《舊核定辦法》一直沿用的是“多定不退,少定不補”的老方法,但漏洞不少,尤其容易被利用以這一手段作為合法方式人為地變相降低納稅人的稅負。為杜絕這一政策漏洞,有效地促進納稅人建帳建制,防止變相以核定方式降低納稅人的稅負的行為出現,《新核定辦法》以“多定不退,少定補征”方法改變了《舊核定辦法》沿用的“多定不退,少定不補”的老方法。
也就是說,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必須嚴格執行《新核定辦法》第十三條“(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確定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三)納稅人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第九條“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等匯算清繳及申報結算稅款的規定。
《新核定辦法》不僅要求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要求參加匯算清繳,對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也要進行匯算清繳。且規定了納稅人對應納稅情況變化超過規定的比例時必須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在年終實行“多定不退,少定補征”的方法結算稅款。
通俗來說,按《新核定辦法》規定,即使稅務機關改變了征收方式,由原查帳征收方式改變為核定征收方式,企業也必須在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后,對應納稅情況變化超過規定比例時要主動及時地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甚至必須在年終結算稅款時實行“多定不退,少定補征”的方法,即當納稅人實際經營額申報超過核定額時,納稅人必須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補交超過核定額部分的營業收入額應納的稅款入庫,所涉及到的稅款滯納金、罰款等一并由納稅人自己承擔。
二、稅務機關有權隨時改變稅款征收方式,是《新核定辦法》的另一大亮點。這是稅務機關強化對核定納稅人稅款征收管理,防止稅款漏失的一項有效措施。
《新核定辦法》規定,對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方式的納稅人,要加大檢查力度,將匯算清繳的審核檢查和日常征管檢查結合起來,合理確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納稅人有意通過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稅負。《新核定辦法》也因此而改變了舊規定“征收方式一經確定,如無特殊情況,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般不得變更”的辦法,新規定已明確可隨時改為查帳征收,只要證據確鑿,無論是征管部門或是稽查部門,都有權對核定方式進行改變。具體政策條款是:《新核定辦法》第四款規定:“推進納稅人建賬建制工作。稅務機關應積極督促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建賬建制,改善經營管理,引導納稅人向查賬征收方式過渡。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要及時調整征收方式,實行查賬征收。”
有的同志認為,《新核定辦法》第四款規定中表述的“及時”詞,太籠統,不好理解。其實,“及時”這個詞,從百度上查閱,有這樣的解釋,及時是指“適時”、“把握時機,抓緊時間”。所以,對發現已經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應是最好的“時機”,如果這個“時機”過去,一而再,再二三地拖上一、二個月,甚至半年,就不再是“適時”了。所以,這“及時”也即是隨時。以這非常手段來強化對核定納稅人稅款征收管理,防止稅款的漏失。
三、稅務機關一旦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將依照征管法相關規定處理。
《新核定辦法》第五點規定,“加強對核定征收方式納稅人的檢查工作。對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方式的納稅人,要加大檢查力度,將匯算清繳的審核檢查和日常征管檢查結合起來,合理確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納稅人有意通過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稅負。”
第九條規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第十三條規定,“(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確定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三)納稅人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等匯算清繳及申報結算稅款、納稅調整及稅務檢查等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規定,“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由此可見,納稅人一旦違反《新核定辦法》第九條、第十三條規定,稅務機關將依法處理。
以上風險提醒,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