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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國稅函[2010]8號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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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 閩國稅函[2010]8號 2010-01-08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強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現就企業資產損失管理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權限的劃分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金額在2000萬元(含2000萬元)以上,報省局審批;1000萬元(含1000萬元)至2000萬元,報設區市局審批;1000萬元以下的,報縣、市、區局審批。 二、特殊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申報審批 (一)根據國稅發[2008]28號、閩財預[2008]45號文規定,實行總分機構就地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其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的資產損失,由二級分支機構匯總,按上述審批權限報相關稅務機關審批。 (二)國稅發[2008]28號文第二條所列的14類行業企業的資產損失,由設區市級分支機構匯總,按上述審批權限報相關稅務機關審批扣除;省級本部及直屬營業部等分支機構,由省級本部和直屬營業部按上述審批權限報相關稅務機關審批。 (三)閩財預[2008]45號文所列按照現行省對下體制規定為省級收入的,13類省內跨地區經營不實行就地預繳的匯總納稅行業企業的資產損失,由企業總機構按上述審批權限報相關稅務機關審批。 (四)企業捆綁資產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企業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審批。 三、企業自行計算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管理企業應將自行計算稅前扣除的六類資產損失的相關資料,根據不同項目采取在損失實際發生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專項資料和建立基礎信息臺賬等方式自行整理歸類、匯總備查。 (一)年度申報須附報有關資料的資產損失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2.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上述資產損失的有關資料,在損失實際發生并按規定稅前扣除后,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作為附件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二)建立基礎信息臺賬的資產損失1.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2.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3.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上述資產損失,企業應建立基礎信息臺賬,詳細記錄資產損失所屬年度、類型、資產損失扣除金額等信息備查。 四、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追蹤、監督管理各級稅務機關應結合每一納稅年度的匯算清繳、納稅評估、稅收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等工作,加強對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管理。 (一)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規定的時間和程序,受理企業提出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申請,并對納稅人報送的資料與法定條件及時進行符合性審查。 (二)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企業自行計算扣除和審批扣除的資產損失,根據案頭審核發現的疑點和企業備案信息結合實地核查進行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審核。對企業從資產損失的申報到稅前扣除實行確認追蹤管理,發現企業采用偽造、變造有關資料等手段多列多報資產損失,或需要審批而未審批直接稅前扣除資產損失造成少繳稅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各級稅務機關應在每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后,及時組織對企業自行計算扣除和審批扣除的資產損失進行專項檢查,并將此項工作作為年度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 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企業資產損失的管理,可通過抽查、組織下級稅務機關自查、交叉檢查等方式進行監督,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問題嚴重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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