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日本投資在中國的企業,銷售設備并負責安裝調試,銷售客戶不在公司注冊地,在外地。安裝調試部門需要日本總部來中國為客戶安裝調試。我公司和日本簽訂了勞務支援合同,按照來華人員的工資報酬,交通住宿費進行結算勞務費用。
請問我公司在往境外支付勞務費用時,需要代扣代繳什么稅金?如果在外地,是否需要屬地原則納稅?
答:1、貴公司應扣代繳營業稅及附加、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二條規定,建筑業,是指建筑安裝工程作業。
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
(二)安裝 安裝,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及其他各種設備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和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在內。
根據上述規定,設備安裝屬于“建筑業——安裝”服務。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因此,日本公司為貴公司提供設備安裝勞務,貴公司作為接受勞務方在境內,日本公司屬于在境內提供勞務,應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十四條規定,營業稅納稅地點: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因此,日本公司在境內未設經營機構,也沒有代理人的,貴公司為扣繳義務人,應代扣代繳日本公司的營業稅,相應還需代扣代繳附加稅費。貴公司扣繳的稅款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三)提供勞務的場所; 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日本公司在境內為貴公司提供設備安裝,屬于在境內構成機構、場所;取得的安裝所得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該日本公司應在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9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非居民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企業所得稅核定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日本公司應按上述規定確定收入額、利潤率,計繳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稅務機關可指定貴公司為扣繳義務人。
因我國與日本簽訂有稅收協定。如果日本公司在境內為貴公司提供設備安裝活動,未構成常設機構的,日本公司可享受協定待遇,不需在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
日本公司或貴公司(扣繳義務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和《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服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第十三條(四)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料辦理備案手續。
2、如果設備安裝在外地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貴公司仍應向貴公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及附加。
根據《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服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稅款扣繳義務的境內機構和個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手續。”和第十五條規定:“指定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及其他有關資料。”不論勞務發生地是在貴公司所在地還是外地,貴公司作為指定扣繳人仍應向貴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國稅)申報繳納扣繳所得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