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省直屬稅務分局、省直屬小浪底稅務分局,鞏義市、項城市、永城市、固始縣、鄧州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文轉發給你們,并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個人轉讓住房,凡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按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我省個人轉讓住房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核定比例可暫按1%執行。各省轄市也可結合當地實際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幅度適當調整核定比例,并報省局備案。
二、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在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擬1年內購房的情況說明。
三、對個人轉讓往房征收個人所得稅,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