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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法下國產設備還能否抵免企業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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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2007年立項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時間為2007年至2008年兩年,請問:2008年采購并取得的國產設備發票能否抵免企業所得稅。 答:新稅法對原內外資企業的國產設備投資抵免優惠政策作了一些調整。將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設備范圍規范為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貴公司2007年應按原國產設備投資抵免優惠政策執行,2008年能否繼續執行,目前國家稅務總局正在研究,形成意見后,會盡快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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