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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3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本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備案及前期試點期間稅款清算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布時間:2013/12/14    來源:   閱讀次數:964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本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備案及前期試點期間稅款清算有關問題的公告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3號    2013-10-29

      為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以下簡稱“52號公告”),加強對跨境應稅服務的增值稅征收管理,規范相關稅務處理,經研究,對本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以下簡稱“跨境服務”)增值稅免稅備案及前期試點期間稅款清算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日常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的有關要求
      (一)申請享受跨境服務免稅政策的條件
      1.納稅人提供52號公告第二條第(一)項至第(八)項第1目、第2目跨境服務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與服務接受方簽訂跨境服務書面合同;
      (2)取得跨境服務收入為本市營改增試點實施日(含)以后。

      2.納稅人提供52號公告第二條第(八)項第3目至第(九)項跨境服務的,除應符合上述(1)、(2)條件外,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向境外單位提供跨境服務;
      (2)跨境服務收入應從境外取得。

      (二)申請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時納稅人應提交的資料


      1.《跨境應稅服務免稅備案表》(附件1);
      2.跨境服務合同;
      跨境服務合同格式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要求。對于以協議、業務委托書、訂單、確認書、指令信等形式訂立的形式合同,其內容如經雙方當事人約定服務標的、當事人名稱及所在地、服務發生地、服務價款或計價標準、付款日期、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必要合同信息的,可視同合同。
      對于無服務價款或計價標準、付款日期、付款方式的框架合同,納稅人還應提供履行框架合同的訂單等視同合同資料,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訂單等視同合同資料數量較多的,可以采取按月歸集一次性備案方式。
      跨境服務合同須同時提供原件和復印件(需加蓋公章),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原件后,收取復印件。跨境服務合同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并注明“翻譯與原件意思一致”的字樣,由法人代表簽名或企業蓋章。

      3.提供52號公告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跨境服務的,納稅人原則上應提供以下所列第(1)項材料,如第(2)、(3)、(4)項材料已足以證明相應的跨境服務地點在境外發生的,可不提供第(1)項材料。
      (1)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公證機構、律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出具證明服務地點在境外的材料;
      (2)人員、設備出入境記錄、境外設施(設備)登記資料;
      (3)為客戶參加在境外舉辦的會議、展覽而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應提供境外會展主辦方出具的參展證明材料。在境外舉辦會展,應提供與境外單位簽訂的場館租賃協議;
      (4)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服務,應提交服務接受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材料具體要求按本條第(二)項第5目規定執行)。

      4.提供52號公告第二條第(六)項、(七)項以及第(八)項第1目、第2目跨境服務的,應提交實際發生國際運輸業務或者港澳臺運輸業務的證明材料。
      (1)發生國際運輸業務或者港澳臺運輸業務的載貨、載客提單或艙單。提單或艙單數量較多的,可提供匯總清單;
      (2)出入境主管部門簽發的出入境簽證證明。

      5.向境外單位提供跨境服務,即52號公告第二條第(八)項第3目、第(九)條跨境服務的,應提交服務接受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以及收入來源于境外的證明材料。
      (1)接受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應提供境外有關部門核準注冊、登記的證明文件或材料(包括機構所在地租賃協議),無法提供上述證明文件或材料的,應出具公證機構、律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
      (2)提供跨境服務免稅的結算單據;
      (3)從境外單位取得收入的收款憑證和記賬憑證;
      (4)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服務的,還應提供本市商務主管部門認定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和本市科技主管部門認定證書;
      (5)提供離岸服務外包服務的,還應提供市商務主管部門確認的《離岸服務外包合同確認單》或《接包合同信息表》;
      (6)提供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采用播映方式的,還應提供境外《第三方監播報告》。采用書、報刊、雜志等方式的,應提供首頁封面(要有書刊號)及廣告版面復印件。利用網絡提供的廣告服務的,應提供網絡界面(要有域名)截屏紙質材料;
      (7)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的,還應提供合同標的物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8)對不動產或貨物實體提供鑒證咨詢服務的,還應提供不動產或貨物實體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9)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研發、設計服務,應提供本市商務主管部門認定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提供的設計服務如涉及不動產的,還應提供不動產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上述第3、4、5目證明材料一般應同時提供原件和復印件(需加蓋公章),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原件后,收取復印件留存。確實無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復印件,注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境外資料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提供匯總清單作為附報資料的,其相應的紙質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查驗后由企業留存備查;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交的境外證明材料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境外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三)相關要求
      1.納稅人申請跨境服務免稅的,應在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備案手續。從2013年11月所屬期開始,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稅。
      2.試點一般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的免稅銷售額,應在稅務機關下發的《備案類減免稅登記通知書》核定的減免額度內,在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附表一中填報,“項目”選擇“出口應稅行為”,稅目選擇相應試點服務。
      3.試點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的免稅銷售額,應在《備案類減免稅登記通知書》核定的減免額度內,在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填報,“項目”選擇“出口免稅銷售額”,稅目選擇相應試點服務。
      4.納稅人應當完整保存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要求的各項資料。
      5.原簽訂的跨境服務合同發生實質性變更(如服務價款、服務時間、服務發生地、接受服務單位發生變化)或者跨境服務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的(如提前終止合同執行,跨境服務項目發生變化),納稅人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變化后仍屬于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跨境服務免稅范圍的,納稅人應重新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變化后不屬于免征增值稅范圍的,納稅人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停止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6.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跨境服務備案申請14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在審核納稅人報送資料時,發現免稅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一次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同意備案的,向納稅人下發《備案類減免稅登記通知書》;
      7.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納稅人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檢查。
      8.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存在以下情形的,應調整已享受的免征增值稅額,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偷稅的,由稽查部門查處。
      (1)納稅人未按本公告辦理備案手續而自行申報免稅的;
      (2)納稅人隱瞞合同實質性變更情況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3)納稅人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4)納稅人跨境服務業務不真實,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跨境服務免稅規定條件的;
      (5)證明材料為虛假的;
      (6)收款憑證是冒用的。

      二、關于前期試點期間稅款清算的有關要求
      (一)清算對象
      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間,取得跨境服務收入的試點納稅人。

      (二)清算時間
      上述清算對象應在2013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清算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在2014年1月28日前完成清算工作。

      (三)清算程序
      1.補辦備案手續
      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符合52號公告規定的,應將2013年10月31日前簽訂的所有跨境服務合同一次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納稅人與服務接受方簽訂的每份跨境服務合同應單獨填寫《跨境應稅服務免稅備案表》,并提交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備案資料。
      2.提交清算資料
      除上述補辦合同備案提交的資料外,納稅人應同時提交以下資料辦理前期試點期間的稅款清算手續。
      (1)跨境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清算明細表(附件2);
      納稅人應對照52號公告規定,對已申報和未申報跨境服務收入進行清理,完整填寫《跨境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清算明細表》相應欄次,據以確定前期試點期間應征應退增值稅稅額。該表應與申請一次性備案的全部跨境服務合同中注明的合同事項相匹配,并與已申報的增值稅申報表相關欄次數據相關聯。
      納稅人在2012年及2013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均取得跨境服務收入的,應按年度分別填報《跨境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清算明細表》。
      (2)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作轉出以及應稅減除項目金額的計算說明及記賬憑證;
      (3)納稅人申報的跨境服務免稅收入數據與《跨境應稅服務免稅備案表》中登記的銷售額金額不一致的,應提交書面說明;
      (4)跨境服務免稅收入對應的進項稅額與應稅減除項目金額不具有合理性的,應在《跨境應稅服務免稅備案表》備注欄中標記,并提交書面說明。
      3.填報要求
      納稅人已進行免稅申報的跨境服務收入,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發現不符合免稅條件,應在《跨境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清算明細表》“調增銷售額計算”欄次填列相關金額,作為補繳增值稅依據。
      納稅人在52號公告出臺前未作免稅申報,但作為增值稅收入申報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予以補備案后,應在《跨境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清算明細表》“調減銷售額計算”欄次填列相關金額,據以申請退稅或者抵減以后的應納稅額。
      納稅人既有補繳又有退還增值稅的,可以合并計算應補(退)稅額。
      為平衡財稅支持政策,對于已享受營改增試點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的跨境服務企業,如按照本公告規定的清算辦法申請退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暫不辦理退稅。待企業重新計算財政扶持資金數額,并辦理財政資金清理等手續后,憑財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三、相關規定
      (一)收入核算
      納稅人對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銷售額應分別進行核算,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

      (二)發票開具
      納稅人提供跨境應稅服務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如納稅人無法將全部聯次追回,則不屬于免稅備案的范圍。

      (三)進項稅額核算
      從事跨境服務的試點納稅人應分別核算應征增值稅、免征增值稅、簡易計稅方式、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納稅人已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中屬于跨境服務免稅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部分,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 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 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當期全部營業額)
      各級稅務機關應結合實際,認真做好跨境服務備案管理及稅款清算工作,加強對跨境服務納稅人的宣傳、培訓及輔導,妥善處理跨境服務政策落實中遇到的問題。對執行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向市局反映。

      附件1:跨境應稅服務免稅備案表:
      附件2:跨境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清算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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