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出于融資需要,因自身抵押物不足,借用投資人、關聯公司及其他個人的房產辦理抵押貸款,是較為常見的經營業務。營改增后,企業為他人房產(抵押物)辦理財產保險,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進項稅額可否抵扣。
一、企業為他人房產投保,企業可否取得保險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保險公司可否為投保人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要看財產保險關系能否成立。在這個財產保險合同中,合同雙方一方為被投保人、即保險公司,另一方投保人并不是財產所有者、而是為財產投保的企業,投保標的是他人的房產。被投保人是房產所有權人。根據《保險法》及《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投保人的投保行為若要產生要約的效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投保人必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3)投保人要按約定交付保費。第一個和第三個條件顯然不存在任何問題。關鍵看第二個條件是否成立,即投保人企業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
企業為第三人的財產進行投保,是基于自身融資需要,第三人同意將自身房產作為企業貸款的抵押物,符合《擔保法》規定,在房產所有權人自愿履行簽署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權登記之后,成為企業向銀行(抵押權人)貸款的抵押擔保人,抵押房產也成為投保企業的具有保險利益的標的物。
因此,企業基于自身貸款需要,為他人(抵押權人)的房產投保,履行支付了保費義務,該保險合同成立。保險公司根據企業的需要,對一般納稅人企業應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企業取得的保險增值稅專用發票可否抵扣
企業出于融資需要,由他人為該融資進行抵押擔保,企業為抵押物辦理保險,支付了相關保險費用,取得的保費增值稅專用發票真實有效。所接受的發票非虛開情形。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企業購買財產保險服務,雖然與貸款業務相關,但并不屬于購買的貸款服務,也不屬于上述其他不得抵扣情形。因此,企業取得的財產保險增值稅專用發票不需進項轉出,可以抵扣;同時,支付的保險費用也是與企業自身經營相關的、合理的業務支出,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