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2012年度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申報期限的溫馨提醒 為保障我省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正確執行出口貨物退(免)稅、免稅等相關政策,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完成2012年度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免)稅、免稅及納稅申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24號公告,以下簡稱稅務總局2012年第24號公告)的相關規定,對2012年度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申報期限溫馨提醒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24號公告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2012年度出口貨物勞務適用退(免)稅政策的,應在2013年4月18日前申報出口退(免)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24號公告第九條的規定,2012年度出口貨物勞務適用免稅政策的,應在2013年5月15日前申報出口免稅。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24號公告第十一條第(七)款的規定,2012年度出口貨物勞務剔除已申報退(免)稅、免稅、已按內銷征收增值稅、消費稅,以及已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貨物勞務后的余額,除內銷免稅部分外,應在2013年6月18日前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溫馨提醒的具體信息可到主管稅務機關查詢,請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按照政策規定的期限及時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免)稅、免稅及納稅申報。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201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