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勞務派遣企業提供勞務派遣業務,應按差額方式確定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依照“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稅目向其機構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
勞務派遣企業提供建安工程項目勞務承包業務,凡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與對方統一進行價款結算,對工程質量承擔責任的,不得按上述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第六條本辦法第五條所稱“差額方式確定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是指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應以本辦法第四條的全額營業收入即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稅收政策規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項(以下簡稱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具體可扣除的支付款項包括勞務派遣企業從用工單位收取的應代收轉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薪金和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支出。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合同事先約定的用工單位轉來的專門用于勞務派遣人員個人的福利費、與被派遣人員直接有關的的其他工資薪金性質的支出。
上述扣除項目金額,為稅款所屬當月納稅人實際支付的且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第七條勞務派遣業務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的扣除憑證,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直接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薪金支出,按以下規定扣除。
1.采用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工資薪金的,憑勞務派遣企業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本人的銀行轉賬憑證、與用工單位的工資結算單等扣除。
2.采用現金支付方式支付工資薪金的,憑與用工單位的工資結算單、工資表及考勤考核明細資料等扣除。
(二)支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憑銀行轉賬憑證、費用繳納憑證及相應明細表扣除。
(三)勞務派遣企業收到的用工單位轉來的專門用于勞務派遣人員的福利費,憑相關合同和支付憑證扣除。
第八條以下支出不得作為營業稅計稅依據的扣除項目:
(一)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費用,包括加班費、績效獎金及相關福利。
(二)勞務派遣企業計提的應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勞務派遣人員工資費用及相關社會保險費用。
(三)勞務派遣企業支付給本企業非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費用及社會保險費等其他費用。
第九條勞務派遣企業提供勞務派遣業務發票的開具。
(一)勞務派遣企業提供勞務派遣業務應使用《網絡發票應用管理系統》開具網絡發票。
(二)勞務派遣企業提供勞務派遣業務應按其向用工單位實際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開具發票。
(三)勞務派遣費用支付有以下情形的,不得開具發票:
1.用工單位未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賬戶直接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費用。
2.用工單位以現金方式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所有費用。
(四)勞務派遣企業未向用工單位實際派遣勞務的,不得向用工單位虛開發票。
第十條勞務派遣收入營業稅差額征稅實行單項目備案管理制度。納稅人應在勞務派遣合同簽訂的次月15日內將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一律不得按差額征收營業稅。
第十一條納稅人應在每月納稅申報時將第七條規定扣除憑證復印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每月納稅申報期結束后15日內進行審查,對納稅人已申報扣除但不符合扣除范圍和扣除憑證管理規定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糾正并及時追補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