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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關公告2014年第15號上海海關關于授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海關辦理稅款延期繳納審批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4/9/2 來源: 閱讀次數: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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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關關于授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海關辦理稅款延期繳納審批的公告上海海關公告2014年第15號 2014-5-29 為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以及《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上海海關授權試驗區內海關辦理試驗區內納稅義務人申請的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以下簡稱“稅款”)延期繳納審批。現將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國家稅收政策調整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貨物進出口前向海關提出延期繳納稅款的申請。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國家稅收政策調整是指: (一)國家決定對某類進(出)口貨物減免進(出)口關稅和(或)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政策已經公布并實施,但具體操作的實施細則尚未確定,海關還無法按政策規定操作; (二)國家決定取消某類進(出)口貨物的減免稅政策,但納稅義務人已經按照原政策規定進行成本核算,對外簽約,必須履行合同且即將進(出)口,但暫時難以籌措資金按時繳納稅款的。 二、在試驗區內,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由申報地海關負責受理。 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自貨物放行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個月。 三、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向海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稅款延期繳納申請表》(一式兩份,附件1); (二)納稅義務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詳細說明請求事項和理由; (三)證明納稅義務人符合延期繳納稅款條件的材料,包括不可抗力和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的證明材料、貨物尚未進出口的證明材料等; (四)納稅義務人的繳稅計劃,繳稅計劃應當詳細可行,寫明納稅義務人的資金狀況、稅款資金的籌措措施和繳款時間安排等內容;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出延期繳納稅款的申請時,應當完整提交以上材料。 四、海關在接受納稅義務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核情況是否屬實,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繳納稅款的決定以及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并簽發《稅款延期繳納申請表》企業留存聯。由于特殊情況在3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可延長10日。 經海關審核未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試驗區內海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義務人,并填發稅款繳款書。 五、貨物實際進出口時,納稅義務人要求海關先放行貨物的,應當向海關提供稅款擔保。 六、納稅義務人應當在海關審批同意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內繳清稅款。逾期繳納稅款的,海關自審批同意延期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稅款延期繳納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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