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間接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尊敬的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2號)文件要求,現將試點納稅人間接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增值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間接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免稅范圍
試點納稅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托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四)項免征增值稅。
試點納稅人提供上述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否則,不予免稅。
總局解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2號:關于《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二、免稅備案辦理方式
申請享受上述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免稅的試點納稅人必須按照《深圳市國稅局關于更新增值稅、消費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9號)【附件下載:rar文件】附件1第二條第(四)款第14項“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含港澳臺)”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后,方可享受免稅。未按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的,一律不得享受免稅。具體辦理要求如下:
1、辦理備案應提供資料
(1)《增值稅、消費稅稅收優惠備案表》;
(2)代理服務合同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首次申請提供服務合同及相關證明,每月新增合同在遞交申報資料時遞交合同復印件或匯總清單,清單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每筆合同對應的合同名稱及編號、服務接受方名稱、合同價款或者計價標準、合同有效期、服務發生地或運輸起運地、合同簽訂時間等)。
2、留存備查資料
試點納稅人應做好國際貨代免稅資料整理歸類工作,并按業務發生期按月填列《國際貨代免稅收入明細表》(樣表見附件),明細表內應包括合同號、服務單位接收方名稱、提(運)單號、發票號碼、船名/航次/航班/車次、起運港、卸貨港、目的港、國際運費、港口碼頭費、其他收費項目金額等必要信息。對于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涉及的提(運)單原件或復印件、合同、金融機構結算證明、支付憑證等與代理業務相關資料應妥善保存,以備核查。
三、發票開具
試點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享受免稅規定的,應當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向委托方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兼營國內代理非免稅項目的核算
試點納稅人兼營國內代理等其他非免稅項目的,其免稅、非免稅項目應分別核算其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稅。免稅項目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對無法單獨劃分免稅、非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應按當期銷售額比例進行分攤。
五、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執行。
附件: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免征增值稅收入明細表.xls 下載:xls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