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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國稅函[2010]89號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延期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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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延期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蘇國稅函[2010]89號 2010-04-14各省轄市、蘇州工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常熟市、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延期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89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通知》第一條所述“出口企業”不包括《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文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 二、對2008年1月1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至2009年9月底前出口的貨物,出口企業須在2010年4月底前收齊出口收匯核銷單;對2009年10月1日以后出口的貨物,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出口后一年內收齊出口收匯核銷單。 出口退稅分類管理等級為C級的出口企業,如因金融危機的影響在210天內不能取得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可批準其在最長不超過貨物出口后一年的期限內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三、各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比對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電子信息。對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底前出口的貨物,其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電子信息比對工作須在2010年5月底前完成。 四、出口企業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取得出口收匯核銷單或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信息比對不上的(遠期收匯除外),應按照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同時,出口貨物已退稅款一律追回;未辦理退(免)稅的,不再辦理退(免)稅。 五、對出口企業已按現行規定征稅的,不作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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