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國家稅務局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審核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審核、備案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規定,結合青海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我省境內,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居民企業和二級分支機構,經企業申請,第一年報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確認后,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實行備案管理。
第三條對設在我省境內,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的居民企業和二級分支機構,應于該目錄下發后第一次申報期(月、季)開始之前,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附送相關資料,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確認后,可暫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未按前款規定的期限提出申請的,主管國稅機關當年暫不予受理。企業應于次年第一次申報期(月、季)開始前,重新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
第四條企業申請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一)書面申請;
(二)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企業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審核表(附件1);
(四)總機構提供的各分支機構名單(注明其所在的地區);
(五)二級分支機構提供的總機構批準其設立的相關文件。
第五條主管國稅機關應于收到企業申請后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第六條主管國稅機關在審核確認過程中,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鼓勵類產業目錄難以界定的,企業應提供省級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第七條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其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比例達到70%以上的相關資料。對主營業務收入達不到規定比例標準的,應按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申報并進行匯算清繳。
第八條已享受西部大開發15%稅率政策的企業,應于次年第一次申報期(月、季)開始之前,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備案申請及相關資料,主管國稅機關應于收到企業申請后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備案,并填寫《稅收優惠事項備案通知書》(附件3),企業在季度(或月份)預繳時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備案,不得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并填寫《稅收優惠事項不予備案通知書》(附件4)。
第九條企業申請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一)備案申請報告;
(二)《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備案報告表》(附件2);
(三)產品銷售明細表;
(四)企業主營業務屬于鼓勵類產業項目情況變化說明。
第十條總、分機構均設在青海省境內的企業,其有關審核、備案手續應由總機構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總機構設在青海省,其二級分支機構設在青海省以外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地區的,其有關審核、備案手續由總機構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總機構設在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地區外,其二級分支機構設在青海省境內的,其有關審核、備案手續由二級分支機構向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
第十一條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確認,實行備案管理的企業,其主營業務發生變化且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應重新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在《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前,企業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和《中西部地區優勢產業目錄(2008年修訂)》范圍的,其企業所得稅可暫按15%稅率繳納。《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后,已按15%稅率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企業,若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條件,按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重新計算申報。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主管國稅機關是指縣級國家稅務局。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的通知》(青國稅發[2002]325號)、《青海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的通知》(青國稅函[2006]2號)中第三條第二項、《青海省國家稅務局辦公室關于印發〈青海省國家稅務局機關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審批工作規程(試行)〉等三個工作規程的通知》(青國稅辦發〔2007〕13號)中《青海省國家稅務局機關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審批工作規程(試行)》同時廢止。
相關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