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開始,國家稅務總局日前重新發布的《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正式開始實施,個體工商戶可獲得減負。
相關法規——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
“新《計稅辦法》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與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費用,允許按照40%的比例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進行稅前扣除。這種處理方式既便于個體工商戶享受扣除規定,也可避免原《計稅辦法》下因個別地方不允許混用費用扣除導致納稅人稅負增加。”
據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個體工商戶與法人企業分別執行不同的所得稅法規,法人企業所得稅稅基優惠較多,而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稅基優惠較少。這次修訂計稅辦法,使二者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方面基本實現了全面對接。首先,基于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與家庭財產、費用支出經常混用的實際情況,新《計稅辦法》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與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費用,允許按照40%的比例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進行稅前扣除。這種處理方式既便于個體工商戶享受扣除規定,也可避免原《計稅辦法》下因個別地方不允許混用費用扣除導致納稅人稅負增加。其次,新《計稅辦法》支持個體工商戶業主和從業人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允許其對不超過辦法規定標準的部分進行稅前扣除。
此外,為鼓勵個體工商戶加強自身宣傳和發展壯大,新《計稅辦法》規定個體工商戶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另外,新《計稅辦法》還加大了對個體工商戶研發投入的支持力度,將用于研發的單臺設備一次性稅前扣除的價值標準由5萬元提高到10萬元。另據了解,新的《計稅辦法》對原稅收審批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取消了原《計稅辦法》設定的資產損失、業務招待費、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等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或批準的條款內容。
據了解,我國之前實施的《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還是1997年3月開始施行的。從那時至今,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已經歷經5次修訂,《企業所得稅法》也完成了內外資稅法合并,因此對于個體工商戶的個稅計稅方式中某些條款已經顯得滯后。基于此,在充分調研論證和多方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我國從今年起開始實施新的《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