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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區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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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廣告費與宣傳費在稅法規定中有哪些不同,企業廣告宣傳費在一個子目列支,可否按照廣告費比例界定?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現就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對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界定問題。《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遼地稅函[2009]27號)規定: (一)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 2.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 3.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二)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宣傳費支出,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 2.通過一定的載體傳播的廣告性支出。 參照上述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規定比例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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