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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稅函[2010]22號 關于稅前彌補虧損企業報送中介機構經濟鑒證證明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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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稅前彌補虧損企業報送中介機構經濟鑒證證明的通知 大地稅函[2010]22號 2010-02-05 各基層局: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規范納稅人稅前彌補虧損行為,提高納稅人稅前彌補虧損的申報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精神,稅前彌補虧損的納稅人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需要報送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一、中介機構經濟鑒證證明的使用自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起,納稅人在規定的虧損彌補期內,發生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行為的,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對以前年度準予彌補的虧損額,需要報送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納稅人應當根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 類)》和附表四《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的相關內容,進行年度納稅申報。不提供中介機構鑒證證明的,納稅人彌補以前年度自行計算的虧損額,各基層局不得予以受理或認可。二、中介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及經濟鑒證證明內容(一)出具經濟鑒證證明的中介機構是指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且在大連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登記備案并年檢合格的稅務師事務所(每年由大連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提供年檢合格名單,并予以公布)。(二)中介機構應當對需要出具年度虧損鑒證報告的項目進行審查,依據有關規定,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在充分核實、論證和計算基礎上,做出職業判斷,按其工作規范制作工作底稿,出具經濟鑒證證明。經濟鑒證證明內容除反映按行業規范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納稅人虧損年度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2.納稅人申報收入總額、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損失是否真實、合法;3.納稅人已申報虧損額是否真實、準確,是否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包括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投資收益、企業重組等);4.納稅人進行納稅調整是否準確(包括調整項目、政策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5.需要報經稅務機關審核、審批、備案的涉稅事項是否按規定報批、備案等;6.納稅人發生虧損年度申報額與鑒證額差異情況的說明;7.對納稅人執行會計政策和會計核算情況的評價;8.對總機構在我市的納稅人,應當說明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以前年度的虧損情況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情況,以及分支機構在2008年以前是否作為獨立納稅人管理的情況。(三)對涉及幾個年度虧損的,可在一份報告中分年度按照上述要求進行說明。三、幾點要求(一)納稅人應當自主選擇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所申報的虧損進行鑒證,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中介機構,也不得干涉中介機構執業。中介機構為納稅人提供虛假證明,導致納稅人未繳、少繳稅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并向有關部門反映對中介機構的處理決定。(二)主管稅務機關要妥善保管納稅人在年度申報時提供的經濟鑒證證明,掌握納稅人虧損信息。要通過多種形式向納稅人宣傳稅前彌補虧損需要報送中介機構經濟鑒證證明的規定,并向其說明申報彌補虧損的工作程序及要求。(三)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虧損企業的征收管理,對行業生產、經營規律和利潤水平差距較大的納稅人,以及連續多年虧損的納稅人進行重點核實,掌握虧損的真實原因,對虛報虧損的,應當及時進行納稅調整、補征稅款;涉嫌偷稅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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