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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稅優惠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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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地稅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近期,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 94號)進行轉發,并提出若干貫徹意見(內財稅[2010]1818號)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地稅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經自治區政府同意,2011年1月1日起,《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快發展第三產業若干政策的規定的通知》(內政發[2004]48號)第32條有關契稅政策停止執行。該區個人購買普通住房契稅政策按財稅[2010] 94號文件規定執行。 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適用新舊政策的時間認定。對于存量住房交易,以房地產主管部門登記受理時間為準。對于增量住房交易,已簽訂網簽購房合同的,以網簽購房合同簽訂時間為準;各盟市在實行網簽購房合同之前已簽訂紙質購房合同的,由納稅人或房地產開發企業在2010年12月31目前持所簽訂的紙質購房合同,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登記,可仍按內政發[2004]48號文件第32條中規定的有關契稅政策執行。對逾期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的,一律按財稅[2010] 94號文件規定執行。具體登記辦法,由各盟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制定,并向社會公告。 納稅人購買普通住房,必須填寫《購買普通住房誠信保證書》(下稱《保證書》),申報并承諾所購普通住房是否為唯一住房。誠信保證不實的,屬于虛假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購房人申報所購普通住房為“非唯一住房”,依據納稅人填寫的《保證書》承諾,征收機關按適用稅率征收契稅,不再進行后續納稅查詢。購房人申報所購普通住房為“唯一住房”,購房人需向征收機關提供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離)婚證等相關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家庭成員信息,經地稅機關審核后,原件當即退購房人,復印件經購房人簽名(手印)后留存,附《保證書》后,征收機關據此查詢購房人家庭成員的契稅納稅記錄,如有契稅納稅記錄且無疑義的,征收機關按適用稅率征收契稅。如無記錄或有記錄但有疑義的,納稅人應提出申請或授權,由房地產主管部門通過房屋登記信息系統查詢納稅人家庭住房登記記錄,并出具書面查詢結果,征收機關根據房地產主管部門查詢結果按適用稅率征收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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