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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2]837號 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借款利息稅前扣除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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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借款利息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2002-09-20 國稅函[2002]837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接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關于中國農資集團公司所屬企業稅前列支借款利息有關問題的請示》([2002]中農財字第114號),申請對其所屬企業從集團公司取得的銀行信貸資金支付的利息在稅前全額扣除。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為進一步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加快公司集團化經營戰略的步伐,不斷提高集團公司信貸資金管理水平,準備逐步實施“集團公司統一貸款,所屬企業申請使用”的資金管理模式,以改變原實行的“集團擔保,各自貸款”模式帶來的種種弊端,即中農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按一定的程序申請使用,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將利息支付給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統一與金融機構結算。 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申請使用,只是資金管理方式的變化,不影響所屬企業使用的銀行信貸資金的性質,不屬于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因此,對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從集團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辦法》第三十六條“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團公司能夠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其所屬企業使用集團公司轉貸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部分,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 國稅函[2002]837號文件執行效率問題 問題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借款利息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37號) 1、是否失效? 2、這個文件是否只是針對“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所屬企業”? 3、這個文件中所說的稅法的原則:“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申請使用,只是資金管理方式的變化,不影響所屬企業使用的銀行信貸資金的性質,不屬于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是否還有效?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借款利息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37號)是對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個案規定,該文件未抄送全國,不具有普遍適用性。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五條、八十七條規定,關聯債權投資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提供擔保的債權性投資,包括直接或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 因此,企業集團從銀行貸款后,轉借給所屬企業,應該認定為關聯方借款。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2011/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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