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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地稅發[2010]105號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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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 粵地稅發[2010]105號 2010.7.19 各市地方稅務局、橫琴新區地方稅務局,順德區地方稅務局: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轉發給你們,省局補充以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一、各地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大力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摸清本地區土地增值稅稅源狀況,盡快建立健全房地產開發項目稅源登記制度,依托“建筑安裝業、房地產業”稅源控管系統,設置《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日常管理臺賬》,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日常跟蹤與管理。二、各地要充分發揮土地增值稅在預征階段的調節作用,嚴格按照國稅發[2010]53號文精神,盡快完成對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調整,并按調整后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進行預征。除保障性住房項目外,其他房地產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不得低于2%。各級稅務機關應結合當地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實際稅負、房價的上漲等因素,對土地增值稅預征率進行及時調整,確保土地增值稅在預征階段及時、充分發揮調節作用。三、各地要堅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嚴格確定核定征收項目,不得將核定征收作為土地增值稅清算的主要方式。各地級市地稅機關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區分不同房地產類型制定相應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凡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必須由主管稅務機關向縣(區)地方稅務局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提交專題報告,報告應包括該項目詳盡的基本情況、未能據實清算的原由、建議采用的核定征收率的依據等等內容,經縣(區)地方稅務局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審議后,確定適用該項目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四、各地要對本地區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梳理,把項目按是否達到清算條件進行分類,制定切實可行的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計劃,提出清算進度的具體指標,并按季度將清算工作進展情況上報省局。五、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稅收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輔導,通過舉辦形式多樣的房地產納稅人輔導培訓班,加強納稅服務,要求企業及時依法進行清算,按照《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規定和時限進行申報。同時要認真組織基層業務人員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業務培訓。省局將建立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考核問責機制,把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列入對各市局年度考核的內容,并于今年10月下旬組織督導檢查組,對土地增值稅政策貫徹執行和清算工作進展緩慢的地區進行督導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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