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7-6 為進一步加強涉稅鑒證業務管理,完善注冊稅務師執業規范體系,根據《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14號)、《關于稅務師事務所廣告欄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對稅務師事務所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實行備案管理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涉稅鑒證報告須由經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的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對其出具的鑒證報告及其他執業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二、各單位應當受理稅務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定出具且進行了報備的涉稅鑒證報告,承認其涉稅鑒證作用。
三、深圳市注冊稅務師行業信息化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注稅系統”)已從2012年5月7日起上線運行。我市稅務師事務所報備涉稅鑒證報告,須登陸注稅系統,上傳涉稅鑒證報告及相關附件資料,生成帶有報備號碼(即防偽條形碼)的報告封面,報告封面不再加蓋“深圳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業務備案章”。
四、異地稅務師事務所在深圳從事涉稅鑒證業務的,參照本通知辦理備案。
五、各單位可登錄深圳市涉稅鑒證業務報備防偽查詢系統(網址:http://zs.szgs.gov.cn/re_query.jsp)查詢涉稅鑒證報告報備情況。
六、原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