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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4號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污水處理和再生水銷售增值稅征免管理問題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1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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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污水處理和再生水銷售增值稅征免管理問題的公告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4號 2011.8.15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規定,現將納稅人取得污水處理勞務和再生水銷售收入征免增值稅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取得污水處理勞務收入和銷售自產再生水收入免征增值稅,必須按減免稅規定程序,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供有關部門確認的對污水加工處理后符合GBl8918—2002有關規定的水質標準和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準》(SL368—2006)有關規定的證明材料;對沒按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免稅申請或不能提供上述水質標準證明的,應當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執行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調整。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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