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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釋疑“月餅稅”:月餅+工資-社保不夠3500不用繳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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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佳節將至,一年一度的“月餅節”也將拉開大幕。記者日前獲悉,根據最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如果企業在8月31日以后給職工發放的“月餅+工資”價值總額在減去“三險一金”之后不到3500元,將被免除“月餅稅”。近日,一些媒體陸續報道,單位向職工發放的月餅以及其他過節禮物均需要按照禮物價值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此,記者咨詢有關稅務專家獲悉,所謂“月餅稅”其實早已開征,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有明確規定,之所以該稅被持續關注,是因為法律和情理發生了沖突,工薪階層在感情上難以接受。記者查詢相關法律法規發現,所謂“月餅稅”并非只向月餅征收,事實上,企業向員工發放的任何實物獎勵或者有價證券均需要按照價值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國外稅法中,企業向員工發放禮品一般也是要員工納稅的,這樣安排的一個主要原因是避免企業通過這種方法避稅,而在中國,一些壟斷國企數不清的各種“福利”也廣為詬病,需要相關稅收政策規范。據記者咨詢多家在京企業員工了解到,盡管所謂“月餅稅”是法律規定,但事實上,員工被繳納“月餅稅”的只是少數。由于今年9月1日起,個稅免征額將提高至3500元,事實上很多單位的員工工資在去除掉“三險一金”之后并不能達到3500元以上,如果所發放月餅價格并不高的話,并不需繳稅。據國家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此前披露,執行新稅法之后,全國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工薪階層人口將只剩下2400萬人,也就是說對于大多數企業職工而言,中秋月餅無需繳稅。記者追訪過節費勝過月餅從事會計工作的張女士對記者表示,一些外企因為會計“做賬”較為嚴格,員工工資又高,因此很難逃過被征“月餅稅”。“如果發月餅和發過節費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話,那我還是希望單位發給我過節費,不要月餅”,外企白領小李接受記者采訪時抱怨說,“現在的月餅一小盒只有幾塊,售價兩三百元,太不值,還是發放現金或者購物卡較為實惠。” 背 景2009年9月中旬,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通知,就企業向職工發放交通通信補貼扣繳個稅等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各類交通補貼與通信補貼也要收稅。意思就是所有收入都要納稅。在《上海青年報》的相關報道中為了形象地說明此事,用中秋節的月餅舉例,說是單位發月餅也在繳稅的范圍當中。 無獨有偶,2009年9月16日,江蘇南京市地稅部門也接到一些市民電話,咨詢企業發放月餅及代用券等中秋物品給員工,應該如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南京市地稅部門相關人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單位發放月餅等任何實物均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一下簡稱《條例》),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如果單位、企業未按規定扣繳稅款的,根據有關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應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地稅局工作人員明確表態,單位發放任何實物均應該并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目前(指2009年)有很多企業對現行的政策也不太了解,員工缺乏主動納稅意識,,認為發實物是不用扣稅的,事實上許多單位、企業在逢年過節中發給員工的實物或其他代用券時并沒有并入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或采取其他違規手段來避稅,這已經構成偷逃稅款的行為。爭 論支持者“月餅稅”劍指央企隱性福利 支持者一方(大多來自稅務部門)在此之前,北京、廣州、南京、西安、重慶等地地稅局就紛紛表示,這些收入雖然以實物或有價證券形式發放,按照稅法規定也應計入工資薪金扣繳個人所得稅。支持扣繳“月餅稅”的主要依據是《條例》規定。 支持繳稅者認為,稅法對于福利費的解釋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因此,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每人都有的補貼、補助,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反對者反對者則認為,單位給職工發月餅是很正常的集體福利,與個人所得稅無關。根據《條例》第二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但根據該法第四條規定,福利費作為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另外,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福利費”的定義,它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反對一方認為,如果說,月餅不屬于福利費范疇,而勢必歸入到工資、薪金所得范疇繳納個人所得稅。然而,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按此規定,月餅如果作為工資、薪金所得,顯然也違反了上述規定。解 讀在現實操作中,由于單位發放的月餅,數額一般都不大,還可能每個職工發放的金額不一,納入工薪計稅手續繁瑣。因此,多數企業購進的月餅,即便不能在福利費中列支,一般也會作為“禮品”等在經營費用中列支,因此很少將其計入個人所得稅。 因此,如果說,中秋節單位發月餅要扣繳所謂的“月餅稅”,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而在現實中法律并未得到普遍的實施;那么,要么下狠心、出重拳讓這一規定落到實處;要么,還不如為這一規定“解套”,徹底明確規定對工薪階層在某些傳統節日所獲得的、由單位發放的福利性質的實物,在一定數額范圍內是否可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這也算是名副其實、名正言順。 所以,與其關心該不該繳“月餅稅”,以及繳多少“月餅稅”,倒不如關注中國的法律、政策規定有多少僅僅是頂在頭上、擺在面上,而不能落實,以及關于為何久未落實的反思。如是,對于中國大踏步邁入真正意義的“法治社會”顯然更具有積極的意義。背 后在財政較往年緊張的背景下,國家稅務總局開展了2009年全國范圍內的企業稅收自查工作。而此次推行的補貼征稅,便是直指檢查過程中,不少大國企存在的補貼超標問題。此次調整,是對個稅制度的糾偏,彌補征收上的漏洞。但是,因是對既得利益者開刀,減少其福利收入,減少單位的不當開支,勢必引發一定的輿情反彈。 一位財政部的消息人士表示:“輿論的說法有誤。”并認為這是由稅總大企業司針對一些大國企,尤其是壟斷央企的隱性福利,采取的征稅政策,跟普通老百姓的關系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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