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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個體戶給自己“起名”要提前申請核準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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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個體戶給自己“起名”要提前申請核準 為了加強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管理,規范個體工商戶名稱的使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周伯華日前發布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8年第38號),規范個體戶戶名登記管理,并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按照辦法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不使用名稱。個體工商戶決定使用名稱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核準登記后方可使用。 國家工商總局表示,國家對個體戶名稱登記實行“一戶一名”制,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經營者姓名可以作為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使用??h級以上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此外,個體工商戶名稱組織形式可以選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字樣,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字樣。但不得含有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違法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等內容和文字。 辦法還明確,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名稱登記,經營范圍涉及登記前置許可的,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申請人應當以登記機關核準的名稱報送有關部門辦理前置審批手續。經營范圍不涉及前置許可,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也可以與個體工商戶設立或者變更登記一并申請辦理。預先核準的個體工商戶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保留期滿,申請人仍未辦理個體工商戶設立或者變更登記的,預先核準的名稱自動失效。申請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滿日前1個月內向登記機關書面申請延期,經登記機關批準保留期可以延長6個月。預先核準的個體工商戶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轉讓,不得用于經營活動。 此外,個體工商戶擬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名稱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名稱中含有應當經過行政許可方可經營的項目,因行政許可被吊銷、撤銷或者期限屆滿不得再從事該項經營活動的,應當自行政許可被吊銷、撤銷或者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名稱變更登記。 兩個及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相同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 辦法最后強調,個體工商戶必須嚴格按照辦法的規定執行,因經營范圍涉及的登記前置許可被撤銷不得再從事某項業務,但其名稱又表明仍在開展該項業務,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名稱變更登記的,或者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市場主體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場主體名稱權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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