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批準《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議案,批準了《公約》。《公約》獲批準后,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有關負責人在第一時間接受本報記者采訪,從《公約》的背景、內容、特點以及《公約》批準生效對我國的意義和影響等多個方面作出全面解讀。該負責人指出,《公約》是一項旨在通過開展國際稅收征管協(xié)助,打擊跨境逃避稅行為,維護公平稅收秩序的多邊條約。《公約》的批準生效將有助于拓展我國國際稅收征管協(xié)助的廣度和深度,提高我國稅務機關對跨境納稅人的稅收服務和征管水平,擠壓跨境逃避稅的籌劃空間,維護我國稅收權益。
近年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fā)展,納稅人跨國經營的無國界性與稅收管理有國界性之間的矛盾,給開放經濟條件下的稅收征管帶來嚴峻挑戰(zhàn)。一些納稅人利用國與國之間稅收征管信息的不對稱、不透明,通過隱瞞跨境交易所得或向境外轉移資產,逃避在本國應當承擔的納稅義務。這種跨境逃避稅行為,不僅對一國的稅收利益造成損失,而且破壞了公平稅收秩序和國際稅收環(huán)境。但是,一國僅僅依靠國內征管手段無法掌握納稅人境外涉稅信息,難以有效實施跨境稅收管理,加強國際稅收征管協(xié)助成為各國維護本國利益、維護國際稅收公平秩序的共同愿望。正是在這樣的國際環(huán)境與背景下,《公約》應運而生。
據介紹,《公約》由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OECD)和歐洲委員會于1988年在法國斯特拉斯堡共同發(fā)起,并向兩組織的成員開放。《公約》制訂后,其影響力快速上升,日益成為開展國際稅收征管協(xié)助的新標準。2010年5月,OECO與歐洲委員會響應二十國集團(G20)號召,通過議定書形式修訂了《公約》,并向所有國家開放。2013年8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代表我國政府在法國巴黎簽署《公約》,我國由此成為《公約》的第56個簽約方,這也是我國簽署的第一項多邊稅收條約。據了解,截至今年3月19日,全球已有70個國家簽署《公約》,其中48個國家交存了批準書。《公約》需要經簽約國最高立法機關批準方能在本國生效。
“國際稅收征管協(xié)助分為雙邊和多邊兩種,均通過國家或地區(qū)間締結稅收條約的方式約定。雙邊稅收條約主要指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協(xié)定和稅收情報交換協(xié)定;對于多邊稅收條約,目前世界上涵蓋范圍最廣、影響力最大的就是《公約》。”上述負責人這樣評價《公約》。
在談到《公約》的主要內容和特點時,該負責人表示,《公約》由6章32條正文和3個附件組成,包括3個方面的主要內容:一是關于《公約》適用范圍,包括人的范圍和稅種范圍。二是關于稅收征管協(xié)助形式,即情報交換、稅款追繳和文書送達,涵蓋了現(xiàn)階段所有征管協(xié)助形式。三是關于締約方可以作出保留的內容,如稅款追繳、文書送達等。他指出,《公約》具有多邊性、廣泛性、靈活性和對等性的特點,《公約》還對稅務機關保護納稅人的隱私權和知情權等合法權益提出明確要求。
《公約》的批準生效對我國有什么重要意義?將給我國和我國企業(yè),特別是“走出去”企業(yè)帶來哪些影響?當前我國批準《公約》的時機是否成熟?對于這些問題,該負責人表示,2014年,我國實際外商直接投資金額已達1196億美元,居世界首位;對外直接投資額達1029億美元,繼續(xù)保持世界第三位。我國與世界經濟的融合不斷加深對我國稅收征管提出了較大挑戰(zhàn),《公約》獲得批準標志著我國在稅收征管現(xiàn)代化道路上邁出了重要一步,對于提高我國稅收征管水平,營造公平透明的稅收環(huán)境,打擊國際逃避稅,維護我國的稅收利益、提升我國國際站位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具體來說,《公約》的批準生效具有4點重要意義。”
其一,參加《公約》是我國履行G20承諾的要求。2013年9月,G20圣彼得堡峰會呼吁所有國家盡快簽署《公約》,以推動自動情報交換在全球范圍內實施。2014年11月16日,習近平主席在G20布里斯班峰會上提出,“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打擊國際逃避稅,幫助發(fā)展中國家和低收入國家提高稅收征管能力”。與會領導人一致同意“采取措施確保國際稅收體系公平”。參加《公約》既是我國履行G20承諾,也為我國參與全球稅收合作奠定了多邊法律基礎。
其二,《公約》有效拓展了我國國際稅收征管合作的廣度和深度。與我國之前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安排)和稅收情報交換協(xié)定相比,《公約》覆蓋的范圍和適用的領域更為廣泛,操作性更強。由于《公約》具有多邊性,隨著《公約》締約方的增加,一些傳統(tǒng)意義上的避稅地也加入《公約》,從而減輕了我國與避稅地談簽情報交換協(xié)定的負擔。
其三,《公約》為反避稅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有力支持。我國是許多跨國公司的重要生產基地與市場。有的跨國公司利用國家之間稅收信息不對稱進行惡意稅收籌劃,逃避應當承擔的稅收義務,破壞了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參加《公約》以后,我國可利用國際稅收征管協(xié)助平臺,通過與其他國家的信息交流,了解跨國公司整體交易鏈條的獲利情況,掌握企業(yè)全球經營策略,有效打擊跨國公司的逃避稅行為,營造公平的稅收環(huán)境。
其四,《公約》有助于進一步加強對“走出去”企業(yè)的稅收管理和服務。參加《公約》后,我國將改變目前依靠企業(yè)自行申報獲取境外涉稅信息的狀況,通過情報交換的多種方式了解企業(yè)境外經營和納稅情況,有利于加強對境外投資的稅收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公約》沒有擴大我國現(xiàn)有雙邊稅收條約中規(guī)定的情報交換權利和義務,參加《公約》不會給我國增加額外的義務。同時,根據《公約》規(guī)定,在兩個國家都是《公約》締約方,且兩國也已簽署雙邊稅收條約的情況下,兩國可以選擇適用最有效的條約執(zhí)行。”該負責人表示,從方方面面的情況來看,當前我國批準《公約》的時機已經成熟。
“需要特別強調指出的是,《公約》的批準生效不會對我國企業(yè)‘走出去’產生負面影響,相反,《公約》將給‘走出去’企業(yè)帶來諸多利好。”該負責人表示,《公約》可以使我國與國外信息溝通渠道更加暢通,各國稅務機關更容易通過磋商達成稅收政策的一致,由此營造公平透明的稅收環(huán)境,減輕納稅人多次、重復說明和報送材料的義務,并降低被雙重征稅的可能。此外,《公約》提供了情報交換的新平臺,有助于各國規(guī)范稅收情報交換的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快速解決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fā)生的因跨國經營產生的稅務爭議,我國的“走出去”企業(yè)將從中獲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