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規范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有關問題的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為規范我市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納稅人正確開具發票及報送發票數據,現將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納稅人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卷式發票的,在啟用卷式發票前,應當將該卷發票號碼輸入非稅控電子器具。整卷發票使用完畢后,應打印累計存根聯,留存備查。
累計存根聯的基本內容包括:本卷發票份數、發票代碼、起止號碼、使用起止時間、累計金額、累計打印交易筆數等。
二、納稅人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應當保證已開具的發票數據和累計存根聯可靠、安全,不得丟失,保存期限5年。
三、納稅人應當在申報期內通過青島市國家稅務局規定的方式、格式、渠道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上月(季)開具的發票數據。
四、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平推式發票的納稅人,報送的發票數據應包含以下內容: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單位稅號、開票單位名稱、開票日期、客戶名稱、品名(項目)、合計金額、作廢或沖紅標志。
五、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卷式發票的納稅人,報送的發票數據應包含以下內容:交易號碼、開票單位稅號、開票單位名稱、開票日期、客戶名稱、合計金額、作廢或沖紅標志。其中:“交易號碼”對應的為每筆交易行為,由16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前8位代表年月日,如:2014年3月1日為“20140301”,第9到16位由納稅人自行確定,可包含收款機號、收款人、流水號等內容,但必須保證單筆交易號碼的唯一性;“合計金額”為每筆交易行為的合計金額。
六、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旅客運輸業納稅人,報送的發票數據應包含以下內容: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單位稅號、開票單位名稱及發票票面打印內容。
七、凡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納稅人,若現有軟件系統不能夠按照本通告要求完整提供發票數據的,應及時進行改造。自2014年4月1日起,按照本通告要求開具發票、保存并報送開具的發票數據。
八、對未按照規定保存累計存根聯和保存、報送開具的發票數據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特此通告。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20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