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記者從中稅網控股集團舉辦的“企業并購重組所得稅政策問題”研討會上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正在著手完善企業重組涉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企業重組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有望放寬。
研討會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的官員,中國海油、神華集團、中國五礦、中國惠普、輝瑞制藥等大企業財稅高管,美國眾達律師事務所、中稅網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專家,圍繞如何完善企業重組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政策進行了深入研討,企業和中介專家提出了完善政策的建議。
中稅網稅務師事務所總裁王冬生介紹,2009年,為了鼓勵、推進企業重組,同時加強企業重組的企業所得稅管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上述文件明確了一般重組和特殊重組分別適用的稅收政策和操作辦法。財稅〔2009〕59號規定,企業重組符合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轉讓所取得的股權5項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其中,對于股權收購重組,如果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簡單地說,就是符合特殊重組條件的,企業重組各方在交易時,暫時不確認交易的損失和所得,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待將來出售股權時再納稅。
與會專家認為,特殊重組適用遞延納稅的政策執行近7年來,減輕了交易各方當期稅負,促進了企業重組的開展。但在執行中,也逐步暴露出一些問題,使政策效果不盡如人意。主要問題是特殊重組要求的條件太高,很多重組難以達到。比如,股權收購重組,75%和85%兩個比例就把很多重組擋在了稅收優惠的門外。同時,由于特殊重組適用遞延納稅的政策需要稅務機關審核,稅企雙方對重組是否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以及如何證明等問題往往發生分歧,也導致企業申報特殊重組困難重重,久拖不決。
針對這種現狀,國務院今年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要求修訂完善兼并重組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政策,降低收購股權(資產)占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資產)的比例限制,擴大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的適用范圍。于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啟動了修訂工作。
中稅網集團董事長徐兆宏認為,在有關部門制定、完善稅收政策過程中,廣泛聽取企業和中介機構的意見和建議,既拉近了政府與企業的距離,加深了行業間的溝通與探討,也會使政策更加接地氣,更容易貫徹執行,從而最大限度地發揮政策的調節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