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黃金交易所關于黃金租賃業務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限等事項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
鑒于黃金實物需求群體逐年遞增及黃金租賃業務迅猛發展的實際情況,為了有序并公平公正地服務于每一位會員和客戶,現對黃金租賃業務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開具時限以及業務規范規定如下:
1.從2013年7月1日起,專用發票于黃金實物歸還后第一個工作日算起的三十天(自然日)內開具,會員或客戶在此期間內應填寫正確的《實物黃金租賃業務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申請》表格,并傳真至交易所財務部(021-33662122,33662071),如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則視同自動放棄,發票不予開具。《申請》表格可在交易所官方網站的“業務平臺”所屬“會員業務”子欄目下載。
2.每月一日至二十五日為當月開票期(二十五日若遇節假日則視具體情況提前或順延),二十五日(含當日)至月末歸還的黃金實物,其專用發票在收到《申請》表格后于下一個月開票期內開具。
3.交易所早在2009年已對會員服務系統中的申請提貨及租借還金功能進行了優化,優化后的租借系統要求會員、客戶申請提貨時,對租借業務借入的貨權需要選擇租借提貨選項,還金時需要選擇租借還金選項。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仍有部分客戶未按上述要求操作,錯選成普通提貨選項,造成貨權混亂,給開票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難。為此,我們將對此類現象按違規三次以上(含三次)即暫停開票的辦法處理,請各會員單位配合并告知客戶。
上海黃金交易所
20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