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稅法主要變化
(一)工資薪金所得扣除標準提高:新法減除費用標準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將使納稅人數(shù)量大幅度減少,同時由于各檔稅率下的減除費用都明顯增加,減輕了納稅人稅負。
(二)稅率結構修改:工薪所得稅率由9級調整為7級取消了15%稅率,改為適用10%稅率為主,取消了40%稅率,改為適用45%稅率;將最低的一檔稅率由5%降為3%;調整了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率級距,其中最低檔5%稅率由原來全年應納稅所得額5000元以下提高到15000元以下,最高檔35%稅率由原來5萬元以上提高到10萬元以上。稅率結構調整使高收入者的稅負有所提高,而中低收入者稅負將明顯減輕。
(三)修改納稅期限。新法將個人所得稅納稅期限由7天改為15天,與營業(yè)稅、企業(yè)所得稅等保持一致,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體現(xiàn)“便民”原則。
三、計算方法
(一)工資薪金所得
按46號公告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實際發(fā)放工資薪金時間在9月1日以后(即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均可按新費用標準扣除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不論所屬期是9月以前的哪個月,與按會計制度核算的職工工薪資金原則不一致,后者體現(xiàn)的是權責發(fā)生制,前者與收付實現(xiàn)制原則一致。
(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的投資者(合伙人)自2011年9月1日前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舊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表,9月1日(含)以后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其計算方法是:
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8/12
后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4/12
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后4個月應納稅額
舉例說明如下:
A個人獨資企業(yè)實行查賬征收方式,按季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2011年1-8月會計利潤為40000元,9-12月每月會計利潤為6000元,全年會計利潤為64000元,假設匯繳申報時調整15000元,其中歸屬于1-8月為10000元,9-12月為5000元,則企業(yè)預繳申報、匯繳申報稅額計算過程如下:
10月份三季度預繳申報時應納稅款:[(40000-2000×8)/8×12×30%-4250]/12×8+[(6000-3500)×12×10%-750]/12=4366.67+187.5=4554.17元
2012年1月預繳申報時應納稅款:
1-8月應納稅款=[(40000-2000×8)/8×12×30%-4250]/12×8=4366.67元
9-12月應納稅款=[(6000-3500)×12×10%-750]/12×4=750元
2012年1月份應納稅款=4366.67+750-4554.17(已繳)=562.5元
2012年匯繳申報時應納稅款:
1-8月應納稅款=[(40000+10000-2000×8)/8×12×35%-6750]/12×8=7400元
9-12月應納稅款=[(6000×4+5000-3500×4)/4×12×20%-3750]/12×4=1750元
2012年匯繳應補繳稅款:7400+1750-5116.67(已繳)=4033.33元
從上述案例不難看出,對2010年匯繳調整數(shù)據(jù)需區(qū)分1-8月與9-12月調整金額,因為兩個階段的費用標準與適用稅率均不一致。
四、稅收籌劃
由于2011年9月1日作為新《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實施的初始年度,也為納稅人稅收籌劃留下了一定空間。
(一)工資薪金所得
由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以支付所得時間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因此如果納稅人將9月份以前月份工資薪金、季度獎金延至9月份以后發(fā)放,則可享受費用標準3500元及較低新稅率的優(yōu)惠。
(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對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的投資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則納稅人可將生產經營所得延至2011年9月1日以后,可能采取的做法是1-8月加大成本、費用攤銷支出,盡可能減少確認收入(如延遲發(fā)貨、分期發(fā)出商品等)以達到減少1-8月生產經營所得增加9-12月生產經營所得的目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此階段企業(yè)財務核算的審核,對于納稅人合理的稅收籌劃應予以鼓勵支持,對于不符合會計制度與稅收規(guī)定的應按規(guī)定追繳稅款和滯納金,涉及偷稅的依法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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