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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征收辦法下的發票開具與申報指引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8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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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納稅人就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征收辦法下的發票開具與申報問題提出咨詢。現結合相關文件做出此類情況下的發票開具與申報指引,以方便廣大納稅人正確的理解文件的規定,做好發票開具與申報工作。 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區分兩種納稅人身份,分別按照各自的身份依據文件規定的各自適用的簡易征收辦法的適用征收率開具發票并做納稅申報。 首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其次,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一條第一、二款,第四條第一、二款,第五條之規定執行。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其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第4欄,其利用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在第5欄。 綜合上述兩個文件,納稅人首先應明確適用簡易征收率減半征收的固定資產包括哪些,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次,一般納稅人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再次,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再次,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其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第4欄,其利用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在第5欄。 結合實例進行具體表述:某固定資產使用后銷售價格為1000元,一般納稅人使用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貨物價款961.54元,適用稅率處填寫4%征收率,稅額填寫38.46元。納稅申報時把不含稅的961.54元銷售額填寫在第5欄,按照4%征收率計算的38.46元應納稅額填寫在21欄,應納稅額的減征額19.23元填寫在申報表第23欄應納稅額減征額。某固定資產使用后銷售價格為1000元,小規模納稅人使用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貨物價款970.87元,適用稅率處填寫3%征收率,稅額填寫29.13元。填寫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第4欄及第5欄銷售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不含稅銷售額,其中: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970.87,稅額同其它貨物一并按照3%征收率計算,填寫在申報表第10欄本期應納稅額,在第11欄填寫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970.87×3%-970.87×2%=9.7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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