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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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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容: 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對個人取得相應股權價值高于該資產原值的部分,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19號)規定:“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和目前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實際情況,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 因此,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對個人取得相應股權價值高于該資產原值的部分,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國家稅務總局 2011/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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