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財稅[2014]1536號 2014-9-18
各市縣、洋浦開發區、先行試驗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民政局(洋浦社會發展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以下簡稱《通知》),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通知》中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我省創業就業享受定額依次扣減相關稅費具體限額(定額)標準通知如下: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我省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我省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可以享受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海南省民政廳
2014年9月18日